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【一般業】
一吋照片4張、身份證影本兩份(正反分開)
★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、二十五條規定。雇主依其事業之規模、性質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,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、人員:相關人員包括: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、職業安全(衛生)管理師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。違反者經通知而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★★
依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未滿三十人以下者之之製造業、服務業或其它非營造業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,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丙種業務主管之訓練。
營造業或工程業廠商請注意:自98年1月8日起,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,不能兼任營造業甲、乙、丙種業務主管使用;需取得勞安乙級技術士證照,方為合格勞安管理員。(或另上營造業業務主管課程)
※甲種、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、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課程結訓測驗以改為電腦測驗。
之製造業、服務業或其它非營造業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,應接受此種業務主管之訓練。